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
債 權 人 黃惠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煌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臺端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依
臺端所附汽車行照、服務維修費清單等影本所示,牌照號碼
AKV-5189之車輛,其車主為第三人朱淑綺,與債權人不符)
。
二、請提出債務人薛煌蒲與本件相關之釋明文件(即釋明臺端與
第三人陳玉珊發生交通事故時,債務人薛煌蒲在第三人陳玉
珊所駕駛車輛之副駕駛座)。
三、債務人薛煌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