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69號
CTDV,111,司促,8969,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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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6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李月子

蘇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柒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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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