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62號
CTDV,111,司促,8962,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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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莊穆詠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3.28%
或3.44%,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二、債務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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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