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莊穆詠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3.28%
或3.44%,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二、債務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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