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21號
CTDV,111,司促,8921,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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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蘇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
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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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