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09號
CTDV,111,司促,8909,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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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余耀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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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