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佶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國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柒佰肆
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捌萬
參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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