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任洪素月
任榮民
一、債務人任洪素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壹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任洪素月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任榮民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