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382號
CTDV,111,司促,8382,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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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債 權 人 黃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木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宋木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查 悉債務人宋木華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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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