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370號
CTDV,111,司促,8370,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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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謙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謙誠於民國93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7月
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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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