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66號
CTDV,111,司促,8266,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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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許瑾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按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許瑾華許秀子於民國91年8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5計算
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元(即違
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許瑾華許秀子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
,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99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
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
保聲請人權益。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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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