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富凱、楊雯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八條所載,於合理期間通知債
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確認違約金期間是否有誤?(依個人購屋貸款約第六條所
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