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47號
CTDV,111,司促,8247,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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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葉秀峰

林盈辰

一、債務人葉秀峰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貳
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
參拾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六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五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一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葉秀峰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盈辰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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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