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權 人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務 人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陳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陸拾
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
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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