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3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蘇文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肆
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
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
(下同)17,211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41,383元,共計58
,59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