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27號
CTDV,111,司促,8027,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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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翰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零壹佰零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翰霖於民國111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6月23日止累計580,103元正未給付,其中556,806元為本金
;22,00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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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