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64號
CTDV,111,司促,796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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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清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整,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清林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
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96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
人177,928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
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9,76
6元自96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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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