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63號
CTDV,111,司促,7963,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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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戰

劉世興

莊淑

一、債務人莊淑華、劉世興劉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
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莊淑華、劉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
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戰於民國92年至103年間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1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933,902元,其中(1)額度80
萬元,邀同債務人劉世興莊淑華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
用,共動用14筆,合計869,820元。(2)額度80萬元,邀同債
務人莊淑華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6
4,082元。(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
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
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111年06月14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人劉戰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
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劉世興莊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6264元 莊淑華、劉世興劉戰 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國111年3月22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 新臺幣 666264元 莊淑華、劉世興劉戰 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國111年6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 666264元 莊淑華、劉世興劉戰 民國111年6月14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002 新臺幣 64082元 莊淑華、劉戰 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國111年3月22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2 新臺幣 64082元 莊淑華、劉戰 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國111年06月13日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2 新臺幣 64082元 莊淑華、劉戰 民國111年6月14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6264元 莊淑華、劉世興劉戰 民國111年1月23日 民國111年3月22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 001 新臺幣 666264元 莊淑華、劉世興劉戰 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民國111年6月13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 001 新臺幣 666264元 莊淑華、劉世興劉戰 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國111年7月22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五 001 新臺幣 666264元 莊淑華、劉世興劉戰 民國111年7月23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 002 新臺幣 64082元 莊淑華、劉戰 民國111年1月23日 民國111年3月22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 002 新臺幣 64082元 莊淑華、劉戰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國111年6月13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 002 新臺幣 64082元 莊淑華、劉戰 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國111年7月22日 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五 002 新臺幣 64082元 莊淑華、劉戰 民國111年7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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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