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62號
CTDV,111,司促,7962,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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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翔聖


陳意順

蘇春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陸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翔聖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意順、蘇春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54,18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
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
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
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翔聖自民國
110年12月0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60,625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
未果,債務人陳意順、蘇春雅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0625元 民國110年11月7日 民國111年3月22日 年息1.9% 001 新臺幣 360625元 民國111年3月23日 清償日 年息2.15%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0625元 民國110年12月8日 清償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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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