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54號
CTDV,111,司促,795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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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永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2日止累計48,635元正未給
付,其中44,891元為消費款;2,54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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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