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永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
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永慶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0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