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50號
CTDV,111,司促,7550,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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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債 務 人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耀光


債 務 人 楊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伍仟陸佰
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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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