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
債 權 人 黃源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遠工程有限公司、曾智明、葉冠億、
吳雅雲、賴玉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商工登記資料顯示債務人名遠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 ,其法定代理人亦非曾智明,經本院於111年6月21日裁定命 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名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1年7月8日 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