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士哲
債 務 人 陳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壹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釋明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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