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33號
CTDV,111,司促,6033,2022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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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債 權 人 王威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 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 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新 臺幣(下同)1,150,000元及利息云云。債權人就前開請求 ,雖提出匯款帳戶暨匯款明細、存證信函為證,然存證信函 內容僅為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通知,上開文件亦無法得悉兩 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匯款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復未 提出其他得釋明文件,尚難就此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已有 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清償借款1,150,000元 之薄弱心證。是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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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