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68號
CTDV,111,司促,5968,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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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博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參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陳博和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
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
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
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
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
9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
本票,未有清償期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
件,該裁定於111年5月3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期間,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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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