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鄭康年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清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6萬3,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