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鄭裕文 地址詳卷
被 告 鄭義耀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 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鄭裕文對被告鄭義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就被告涉犯刑事案件部分,迄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 此有卷附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可依。是以,本件刑事案 件雖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對被告提起公訴(該署11 1年度偵字第7718號等),然尚未繫屬本院,依照前開說明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 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 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 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