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柯水財
柯水元
柯錦凰
柯錦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柯錦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32號),業經 本院判決部分有罪在案,而原告就此有罪部分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本件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經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移送民事庭,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 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同一法理,爰類推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 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