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64號
CTDM,111,聲,764,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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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翔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 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 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 ,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 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 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 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 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 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 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 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是於併合處罰 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似,以衡量行為人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之高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 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 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2、6至7、8至9所示之罪,固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8月、2年、2年6月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 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 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另審 酌被告所犯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 間為民國108年4月至同年6月間,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 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5月7日 高雄地院院108年度訴字第476、429號 108年9月11日 同左 108年10月15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108年4月17日 臺南地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25、訴字第853號 108年10月24日 同左 108年11月25日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6月14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9號 109年3月19日 同左 109年4月22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6月19日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02號 109年8月20日 同左 109年9月25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年6月17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9年12月2日 同左 110年1月6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6月20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號 110年3月30日 同左 110年5月5日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08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6月14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7號 111年3月25日 同左 111年5月4日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8年6月17日、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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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