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錦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錦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錦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3年3月確定, 並於民國108年5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504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681、7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