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淡股
被 告 葉孟璋
朱紹豪
何順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026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己○○、甲○○、乙○○本件被訴傷害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己○○、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渠等就被訴傷害告訴人庚○○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丙○、丁○○ 其餘涉案部分業經判決,同案被告戊○○其餘涉案部分則另行 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