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劉育銓
被 告 洪筠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育銓對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0號,被告洪筠淨公 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