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90號
CTDM,109,附民,190,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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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陳律全
被 告 沈道存
錢純
姜忠偉

王慶福
方羽
谷芸熙

連振麟

林岳廷
鄭凱木

陳昇材
吳俊賢

葉素雲

汪 紅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金訴字第2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本院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
受詐欺被害人,被告沈道存等人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論以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斷,然就附表二
編號19部分,刑事判決既認定被告沈道存姜忠偉吳俊賢想像
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罪,此罪除同與
前揭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之侵害國家法益之性質外,另屬
侵害被害人個人法益(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98年度台上字第5412號刑事判決同旨),是原告既因被告洗錢
犯行而難以追償,自不受論處之銀行法罪名係非直接侵害個人法
益犯罪之影響,故認其得就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然因原告主張其他刑事被告亦成立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
段之共同侵權行為,基於主觀共同訴訟之經濟目的同一,且本案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程度,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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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