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67號
原 告 沈峻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原
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6月10日發函通知命原告於收受函文送達後7日內補 正,該函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是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