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36號
TYDV,111,除,236,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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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羽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6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羽璇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110年7月31日 77,164元 YP0000000 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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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