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33號
TYDV,111,除,233,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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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張秀珠(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股票所有人張林梦慧之分割繼承人 ,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為網路 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而聲請人亦 已提出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等件(附於司催卷),釋明全體繼承人同意將附件所示股票 分歸聲請人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股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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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