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鶴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07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1月18日公告 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何隆光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93年11月16日 7萬元 0000000 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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