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00號
TYDV,111,除,200,202207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吳盧純純
代 理 人 吳貞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 份有限公司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 字第31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 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件所示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 司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件所示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業經本院以 110 年度催字第3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 之聲請,於111年1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 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件所示之太平洋電 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件(聲請人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清冊)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