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90號
TYDV,111,除,190,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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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羅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 催告,並於111年1月1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12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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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