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 告 鍾兆清
林仁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年香、鍾春香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637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6萬3,63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