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 告 袁家偉
被 告 趙幼麵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 萬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0,692元,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年6月20日 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 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 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