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40號
TYDV,111,訴,940,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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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綠夾克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聰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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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夾克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