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55號
TYDV,111,訴,855,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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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邱顯木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昭輝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捌萬零伍佰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零柒拾貳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 式。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之訴,依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 原告,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 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之前函請原告陳報這些 土地的交易價額,原告陳報的還是用公告地價算出來的價 額(見本院函稿及原告民國111年6月22日陳報狀,本院卷 第23、39頁),這通常不是、而且遠低於交易價額,不能 採為訴訟標的價額。
(二)按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所示, 前開土地同地段土地,於110、111年間平均交易單價約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9,100元(見本院卷第49頁 ,因本件所涉土地為耕地,查詢結果顯示其上有建物的土 地都不列入計算),前開土地面積合計為4,355平方公尺 (見土地登記謄本,本院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司調字第1 5號卷第37、38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18萬500元 (計算式:4355191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萬4,072元,扣除已繳納的1,000元 ,尚應補繳74萬3,072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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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