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41號
TYDV,111,訴,1441,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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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吳彩
被 告 黃李銘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李銘珠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黃李銘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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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