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王安培
曾英峻
廖文銘
廖文浩
陳民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安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所影響者為社區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然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得受之利益客觀
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該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經司法院於民國91年1 月29日以(
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 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
,並自91年2月8 日起實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
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