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98號
TYDV,111,補,598,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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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
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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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彭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