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茂宏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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