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8號
TYDV,111,補,298,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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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曾清文
曾余甜妹
曾群芳
曾銘
曾仲文
曾素貞
曾素媛
曾何良英
曾吳素馨
曾鍵政
曾振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昌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變更後
聲明:請求被告清償移轉登記費用新臺幣(下同)104,698元、
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
之不當得利172,000元及請求被告返還同地段1562地號土地價值2
,087,649元,核定為2,364,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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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昌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