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07號
TYDV,111,簡上,207,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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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楊飛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太郎楊金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8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11年5月12日111年度 壢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 未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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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