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陳江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昭即美廚便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